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统称“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优化办学环境,规避办学风险,维护办学秩序与学校声誉,根据《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0〕22号)、《山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21〕24号),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以下行为,均视为教育培训违规办学:
(一)未经学校备案,校内各教学学院和研究院(所)(以下统称“办学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山东大学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或设置办学机构、招生点等。
(二)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职员工个人以及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私自以山东大学名义举办教育培训项目。
(三)各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视为违规:
1.合作项目未报学校审批;
2.未以山东大学名义签署合作协议;
3.收费标准未报财务部备案,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4.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学校的招生、收费、教学、结业、证书发放等权利。
(四)在未经学校备案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山东大学或校内二级单位的名义,采用任何形式对外刊登招生广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五)各办学单位在办学期间,存在“高收费”、“乱收费”、“代收费”、培训费未汇入山东大学指定账户、未全额入账、开具加盖办学单位或合作单位公章的收据发票等行为。
(六)擅自将学校公用房屋、邮箱、电话、网络、场地等学校资源对外出租、出借,用于教育培训招生、办学活动。
(七)各办学单位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损害山东大学声誉或利益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安处、财务部、党委宣传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等),联合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下达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予以关停。
第四条 学校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及受理邮箱,接收违规问题举报和投诉,并通过网络检索清查和对各类招生展会巡查等方式,及时收集处理违规办学信息。
第五条 对学校收到的12345信访转接的投诉、校长信箱投诉、电话(邮箱)投诉等违规办学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组织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考察等多种手段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督促对方及时终止违规行为,必要时诉诸行政或法律手段解决。
第六条 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私自办学、未经审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乱收费、私自出租出借学校资源等教育培训违规办学行为,继续教育学院采取内容核实、实地检查、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严重侵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办学行为,由继续教育学院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山东大学网站公开违规办学单位、机构或个人及其相关行为,公布处理结果。必要时诉诸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八条 对教育培训违规办学及投诉举报查处所形成的相关文件及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案,并依此建立办学信用记录,用于校内教育培训督导评估和校外纠纷处理的材料支撑。
第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