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统称“教育培训”)的结业证书管理,根据《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0〕22号)和《山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21〕24号),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的规则连续编号。结业证书均由教育培训的各教学学院和研究院(所)(以下统称“办学单位”)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不接受学员个人办理。
第三条 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对象为参加学校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办学单位负责审核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统一的证书编码规则,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
(一)第l-5位为山东大学机构代码(10422);
(二)第6-7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三)第8-9位为办学单位代码,该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
(四)第10-14位为本年度证书核发顺序编码。
第五条 办学单位须按照要求和编码规则,做好结业证书的备案、申领、填写、审验和签发工作,并对结业证书中学员信息和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办学单位须按要求在“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完成项目备案,提请结业证书发放。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结业证书,并进行领用登记。
特殊原因推迟办理结业证书的,应书面告知继续教育学院,并在结业后两周内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七条 办学单位须遵守以下证书填写规定:
(一)证书照片处须贴学员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照片右下角加盖山东大学印鉴;
(二)培训日期为参加培训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发证日期为证书审验通过的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应严格按编码规则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证书打印或者手工填写,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增删、涂改。否则无效。
第八条 办学单位核查证书填写内容无误后,须经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申请通过后可携带证书至党委、校长办公室盖章。
第九条 如在结业证书制作时发现学员信息填写有误或证书损坏的情况,办学单位应在证书领取三天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更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并回收已发证书后,重新发放证书。
第十条 结业证书一经办学单位发出,损坏或遗失不补。学员可通过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确认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